山西一律师涉嫌“双方代理”被处分
【律师涉嫌“双方代理”被处分】近日,山西朔州一起案件的被告人家属宋先生向红星新闻反映,在其亲属赵秀莲破坏生产经营、寻衅滋事、重大责任事故、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一审时,当地律师朱某某在担任该案被告人之一孙某的辩护人期间,又参与了当地检察院和公安局组织的了解被害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莲盛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盛煤业”)损失的会议。
宋先生还发现,此前多年,朱某某多次接受莲盛煤业委托代理案件。宋先生认为,朱某某的行为涉嫌“双方代理”,损害了司法公正,向朔州市律师协会进行了投诉。
宋先生表示,5月28日,朔州市律师协会对此立案。6月14日,宋先生接到朔州市律师协会回复称,已经对律师朱某某做出警告处分。日前,该案也被发回重审。
6月17日,红星新闻联系到朔州市律师协会,其工作人员称,宋先生的投诉处理结果只会向宋先生本人反馈。
被投诉的律师朱某某则告诉红星新闻,其参加检察院和公安局组织的会议,是因为当时办案机关不了解煤炭企业运转情况,希望听取意见。自己不是以代理人身份参加会议,只是跟着煤矿董事长参会,在会上没有发表意见。近年来,自己在给莲盛煤业处理案件。最近,确实因为赵秀莲亲属的举报,被律协警告处分。
被告人家属:
既代理被告人案件,又代表被害企业参会
该律师的行为涉嫌“双方代理”
宋先生告诉告诉红星新闻,赵秀莲是山西煤炭运销集团莲盛煤业有限公司原副董事长,因与公司有纠纷,十余人身陷破坏生产经营、寻衅滋事、重大责任事故、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该案一审已经结束,梳理案卷时才发现,该案一名被告孙某的律师朱某某,在一审期间参与了检察院和公安局组织的了解被害人莲盛煤业损失的会议。
宋先生提供的一份《记事》显示,2023年11月24日下午,右玉县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召集人民法院、莲盛煤业、恒亭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人员在右玉县人民检察院会议室,了解赵秀莲等人破坏生产经营对莲盛煤业造成的损失情况。其中莲盛煤业的参会人员中出现了朱某某的名字。莲盛煤业的参会者提出了“(被告人造成的)损失比鉴定金额大”的意见。
宋先生认为,朱某某既代理被告人案件,又代表被害企业参加会议,涉嫌“双方代理”。通过检索,宋先生还发现,过去多年朱某某多次接受莲盛煤业委托代理案件。
红星新闻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发现,2015年起,朱某某为莲盛煤业代理过多起案件。
为此,宋先生向朔州市律师协会进行了投诉。5月28日,宋先生收到朔州市律师协会的《立案通知书》,这份通知书称,“已经收到了你对朱某某律师的投诉。本会对投诉材料进行初审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四十八条规定,决定予以立案。”
6月14日,宋先生接到朔州市律师协会奖励与惩戒委员会一名委员的电话,对方表示已经对朱某某做出了警告处分。6月17日,红星新闻联系到朔州市律师协会,其工作人员称,宋先生的投诉处理结果只会向宋先生本人反馈。
17日下午,被投诉律师朱某某告诉红星新闻,自己参加检察院和公安局组织的会议,是因为当时办案机关不了解煤炭企业运转情况,希望听取意见。自己不是以代理人身份参加会议,只是跟着煤矿董事长参会,在会上没有发表意见。近年来,也在给莲盛煤业处理案件,但仅仅是处理案件,不参与其他。在该案中,为被告人孙某的法律服务没有问题,也没有引起他的不满。最近确实因为赵秀莲亲属的举报,被律协警告处分。
业内人士:
是否涉嫌“双方代理”要看实际情况
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董世盼解释,“双方代理”可以理解为同时代理案件的原告和被告,涉嫌利益冲突,因为一般来说原告和被告的利益是有冲突的。
“是否涉嫌双方代理,首先要看律师是否如实告知被告人曾经代理企业案件的情况;其次,被告人在明知该律师代理过企业案件的情况下,是否出于对该律师的信任出具过书面的豁免函,也就是相信并授权该律师依法代理他的案件。如果有豁免,可能不构成利益冲突,如果构成利益冲突,则有可能会损害到委托人的利益。”董世盼说。
近日,红星新闻曾多次联系孙某,询问其是否了解朱某某曾为莲盛煤业律师的情况,但电话始终无人接听。
董世盼表示,当地律协做出的警告处分,是一种较轻的纪律处分措施,适用于会员的行为已经构成违规,但情节较轻,应当予以及时纠正和警示的情形。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表示,“双方代理”是指律师在同一起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的行为。由于双方当事人存在利益冲突,若只由同一个人来行使代理权,不利于对被代理人利益的维护,也与律师从业准则、诉讼规定不符,是被明令禁止的执业行为。
“律协的警告处分是对律师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行为的一种纠正和警告,可能会对该律师的声誉和职业形象产生负面影响。”付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