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朗普遇刺照片,能随便用吗?

快讯 2024-07-16 20:32:28
导读 近日,特朗普遇刺照片在各大社交媒体上广为流传,摄影师Evan Vucci也随之出圈。有媒体注意到,部分国内媒体在新闻报道中有关特朗普遇刺照...
2024-07-16 20:32:28

近日,特朗普遇刺照片在各大社交媒体上广为流传,摄影师Evan Vucci也随之“出圈”。有媒体注意到,部分国内媒体在新闻报道中有关特朗普遇刺照片的来源,标注的是视觉中国。

对此,视觉中国相关人员也作出答复。其要点如下:1、视觉中国展示的图片为公司自有版权内容或经合法授权,视觉中国有权发布和收费。2、自媒体使用遇刺照片作为配图,一张2100元;3、视觉中国只授权著作权的使用权,肖像权和物权需自行获取授权;4、不购买直接使用的,风险自担。

值得注意的是,美联社在社交平台上发布的特朗普遇刺照片,来源标注为摄影师Evan Vucci。而视觉中国提供的照片与美联社发布的遇刺照片,存在细微差异。两者最右侧特工的头部位置不同,但角度和站位相同。

一时之间,有关特朗普遇刺照片的版权问题,疑云重重。

特朗普遇刺照片属于摄影作品

毋庸置疑的是,特朗普遇刺照片属于摄影作品。依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10项,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美国国旗、特朗普、四侧环绕的特工、一道鲜红的鲜血……这一“瞬间艺术”既体现了摄影师的判断力,又反映出了摄影师对角度、光线、明暗等拍摄因素的选择,显然构成摄影作品。依据《著作权法》和我国加入的伯尔尼公约等相关规定,摄影师Evan Vucci的摄影作品应当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但随着视觉中国的发声,特朗普遇刺照片的版权归属变得疑云重重。

首先,特朗普遇刺照片大概率属于职务作品,版权归属于美联社。

其次,如果摄影师Evan Vucci与美联社之间就其所拍摄的摄影作品签署有协议,则版权也可能归属于摄影师Evan Vucci。

最后,视觉中国也可能通过与美联社/摄影师签署协议的方式,享有并行使版权。

因此,在摄影师、美联社、视觉中国对照片注明的来源不一致,且美联社与视觉中国发布的图片并非完全一致的情况下,特朗普遇刺照片的版权归属目前仍然是存疑的。也就是说,不管是任何一方维权,均需提供相应的权属资质等材料,而截至目前还没有看到视觉中国证明自己拥有版权的相关证据。

同时需要说明的是,著作权许可在商业实践中的约定非常复杂细致,图片授权可以包括从独家到普通许可,从线下到线上,再到具体网络范围以及在特定语种文章中的配图权。视觉中国即使和照片著作权人有合作,也要证明自己拿到的授权符合中国媒体的用图需要才行。

更进一步而言,视觉中国在其网站提供与特朗普遇刺照片存在细微差异的照片并对外授权,可能是存在风险的,具体需根据视觉中国实际是否获得授权以及获得的具体权利内容来判断。

当然,还有一种极端可能,视觉中国的摄影师恰好与摄影师Evan Vucci,一起抓拍到了相同角度和站位的照片,只是最右侧特工的头部位置不一致。视觉中国作为雇主享有版权。(当然,这种可能性较低,如果有,想必另一位摄影师也广为人知了)。

未经授权使用特朗普遇刺照片是否构成侵权?

那么对特朗普遇刺照片的使用,相关新闻报道是否构成合理使用,从而获得豁免呢?对此,笔者认为,就目前可见的大多数媒体报道而言,未经授权使用特朗普遇刺照片的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

依据《著作权法》第24条第3项,“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不可避免,并不是指在不再现或引用作品的情况下,就无法以任何其他方式报道新闻,而是指如果不再现或引用作品,就无法使公众身临其境地了解新闻事件的内容。”显然,要再现特朗普遇刺这一新闻事实,并非属于不可避免需要使用特朗普遇刺照片的情形,因而不构成合理使用。

当然,如前文所述,特朗普遇刺照片的版权归属尚存疑。因此,未经授权使用特朗普遇刺照片虽涉嫌侵权,但并不意味着需要向视觉中国支付2100元,更不意味着向视觉中国支付2100元后使用特朗普遇刺照片就一定不构成侵权。

媒体应当如何应对?

摄影作品凝结了创作者的智力活动,受到著作权法的依法保护,相关媒体未经授权擅自使用涉嫌构成侵权,对此,传统媒体和自媒体应提高警惕并高度重视。

笔者建议,如新闻报道中确需使用的,媒体应避免直接使用他人的摄影作品,可适当从网友上传的视频中截取少量画面,作为新闻报道的点缀即可,如此可以降低媒体的侵权风险:

一是由于特朗普遇刺的视频来源复杂,难以确认著作权人,权利人维权难度较高;二是特朗普遇刺视频属于录像制品,其权利种类有限。对录像制品的截图的权利属性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认定侵权风险较复杂。三是为满足公众知情诉求,在新闻报道中使用上述视频的截图是否符合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的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情形值得探讨。四是即使在司法审判中,法院认定媒体在新闻报道中使用他人录像制品的截图构成侵权,因截图的独创性远低于摄影作品的独创性,其判赔金额或远远低于2100元的价格。

如此安排,既不会损害摄影师的合法权益,相关媒体在实现新闻报道的同时,也不会对视频的播放流量造成损失。换言之,此安排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同时,也保障了社会公众获取重大时事新闻的客观需求,满足公众的知情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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