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夫山泉向香港消委会发律师函,要求香港消委会向农夫山泉及其消费者郑重道歉
农夫山泉给香港消委会发律师函,要求香港消委会向农夫山泉及其消费者郑重道歉
7月16日,农夫山泉在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致香港消费者委员会律师函,指出香港消委会三大错误:适用标准错误、标准判断错误、明显主观误导,并请香港消委会立即作出澄清、道歉并消除影响。 以下为律师函原文:
致:香港消费者委员会
本所受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农夫山泉”)委托,就贵会于2024年7月15日发布的《饮水思源 30瓶装水口味、矿物、安全检测》一文(以下称“文章”)致函说明如下。
贵会所发表的文章基于错误的理解和非专业的分析,针对农夫山泉产品溴酸盐含量情况做出了不客观的评价,给农夫山泉的声誉造成了巨大伤害,农夫山泉郑重要求贵会书面澄清、道歉并消除给农夫山泉带来的所有负面影响。
贵会的发文存在如下明显错误:
一、适用标准类别错误
文章表明,被检测的农夫山泉产品为饮用天然水产品,测试结果表格中该产品的成分也明确标注“天然水(深层湖水)”。但在评价时,贵会却将其放在“天然矿泉水”序列与不同类产品比较,并适用了欧盟“天然矿泉水”标准。
事实上,农夫山泉饮用天然水产品,即使采用欧盟地区标准,也应适用欧盟“饮用水”安全标准而非“天然矿泉水”标准评价。而根据欧盟饮用水安全标准,溴酸盐安全含量为不超过10微克/升。中国、中国香港地区、美国、日本、世界卫生组织等各类饮用水安全标准中,溴酸盐安全规定也均为不超过10微克/升。农夫山泉饮用天然水产品为3微克/升,完全符合以上各国各地区饮用水安全标准,属于优质合格产品。
二、标准判定错误
农夫山泉饮用水作为生产和销售于中国内地及中国香港地区的产品,必然以所属区域的法规为优先适用标准。农夫山泉产品严格符合中国内地及中国香港地区的生产标准要求,所有瓶装水出厂前均需经过消毒环节(目前行业主要采用臭氧杀菌方式)。贵会强行将中国香港地区销售的产品套用并不应适用的第三方标准,罔顾不同法规要求下的生产、技术背景差异,且不考虑臭氧处理的效应,得出的结论极不科学也极不严谨。
进一步讲,即使如贵会所述套用欧盟天然矿泉水标准进行评价,农夫山泉天然水产品的溴酸盐含量依旧符合规定。文章载明,该次农夫山泉天然水产品的溴酸盐检测值仅为3微克/升,这远远低于欧盟同类产品控制标准(10微克/升)中位线以下,体现了农夫山泉天然水产品的良好品控能力,产品品质符合各国家和地区的安全要求。
三、评价语言不专业、有故意误导性
任何标准只有:“合格”或“不合格”,使用"上限"或“下限”是明显故意错误,有意误导。
贵会在进行评价时,回避直接表述“合格与否”这样的重要结论,却故意混淆安全标准,使用“达到上限”这样极易导致消费者误解产品安全性的不严谨表述。更甚者,贵会在文章里用语十分不专业,接着评论说,“多用”、过量食用溴酸盐会引起噁心。什么是“多”,委员会官方发布文章语言使用这样的词汇,实为非常之不负责任、不专业用词。根据纽约州卫生部报导的出现了恶心、呕吐、腹泻和腹痛等胃肠道症状者,其接触溴酸盐的水平是所检测饮用水产品中溴酸盐的数千倍(超链接: https://www.health.ny.gov/environmental/water/drinking/bromate.htm)!
贵会做这样的表述,显示了明显有意图的引导性。贵会发文后,在香港及内地广大消费者群体中造成恐慌,给农夫山泉这样产品本身完全合规合格的企业造成巨大的损失。
贵会的行为已经给农夫山泉造成了巨大负面影响,农夫山泉正告贵会,请贵会立即作出澄清、道歉并消除影响,否则,农夫山泉将采取进一步行动!
本所代表本所客户保留其一切权利。
赵不渝马国强律师事务所
202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