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改革委等多部门发文,进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车以旧换新
地方动态
经济观察网讯 据上海市发展改革委网站9月9日消息,上海市发展改革委等多部门日前发布《关于贯彻促进消费品以旧换新决策部署 进一步支持本市新能源汽车以旧换新有关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指出,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对于符合《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沪府办规〔2023〕25号)第四条有关要求的个人用户,有以下情形的,可以申领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额度:
1.名下同时拥有使用本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注册登记机动车和使用本市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额度注册登记的新能源小客车(以下统称“新能源小客车”)的个人用户,转让或者报废名下新能源小客车,并且通过以旧换新方式购买纯电动汽车新车。
2.名下拥有两辆及以上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新能源小客车的个人用户,转让或者报废名下新能源小客车,并且通过以旧换新方式购买纯电动汽车新车。
消费者申请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额度,有其它情形的,仍按照《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执行。
《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贯彻促进消费品以旧换新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本市新能源汽车以旧换新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国发〔2024〕7号),加快推动本市新能源汽车以旧换新,经报市政府同意,特制定如下举措。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对于符合《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沪府办规〔2023〕25号)第四条有关要求的个人用户,有以下情形的,可以申领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额度:
1.名下同时拥有使用本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注册登记机动车和使用本市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额度注册登记的新能源小客车(以下统称“新能源小客车”)的个人用户,转让或者报废名下新能源小客车,并且通过以旧换新方式购买纯电动汽车新车。
2.名下拥有两辆及以上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新能源小客车的个人用户,转让或者报废名下新能源小客车,并且通过以旧换新方式购买纯电动汽车新车。
消费者申请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额度,有其它情形的,仍按照《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执行。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及时优化相关工作安排,推动上述举措落地,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营造新能源汽车以旧换新良好氛围。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
2024年9月6日
《关于贯彻促进消费品以旧换新决策部署 进一步支持本市新能源汽车以旧换新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近日,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交通委、市公安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贯彻促进消费品以旧换新决策部署 进一步支持本市新能源汽车以旧换新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阶段性优化本市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额度政策举措,支持个人用户以旧换新需求。现就消费者关心的问题作一解读,供参考。
1. 《通知》对哪些政策实施了优化调整,哪些情形下个人用户购买纯电动汽车,可以免费申领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额度?
答:2024年1月1日,本市实施新一轮《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沪府办规〔2023〕25号,简称《实施办法》),对符合条件的个人用户购买纯电动汽车,继续给予免费专用牌照额度支持。《实施办法》同时要求,申领专用牌照额度的个人用户,名下须既无使用本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注册登记机动车(以下统称“非营业性小客车”),又无使用本市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额度注册登记的新能源小客车(以下统称“新能源小客车”)。
今年3月,国务院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提出要加大力度推进汽车以旧换新。为此,《通知》对《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进行适当优化调整,对有以下情形的个人用户通过以旧换新方式购买纯电动汽车的,支持申领专用牌照额度:
一是名下同时拥有“非营业性小客车”和“新能源小客车”的个人用户,转让或者报废名下“新能源小客车”,并且通过以旧换新方式购买纯电动汽车新车。二是名下拥有两辆及以上“新能源小客车”的个人用户,转让或者报废名下“新能源小客车”,并且通过以旧换新方式购买纯电动汽车新车。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上述转让或者报废的“新能源小客车”,转让或报废日期须介于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含当日),其中,转让日期以《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报废日期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载明的交车时间为准。
2. 《通知》涉及的转让车辆、报废车辆和纯电动汽车新车如何判定?
答:报废车辆是指个人用户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到具备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企业报废个人名下“新能源小客车”,取得有效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并完成注销登记手续。
转让车辆是指个人用户名下的“新能源小客车”所有权发生转移(不含变更),取得有效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完成转让登记手续。
纯电动汽车新车是指个人用户购买的,纳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国家其他相关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个人用户购买新车时,应当取得本市汽车销售机构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3. 个人名下已有“非营业性小客车”或“新能源小客车”,若不转让或报废名下汽车,而是增购一辆纯电动汽车,可以申领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额度吗?
答:不可以。《通知》重点支持个人用户通过以旧换新方式购买纯电动汽车,明确对除上述两种情形外的其它情形,仍按《实施办法》现有要求执行。具体看,个人名下已有“非营业性小客车”(摩托车除外)或“新能源小客车”,若再增购一辆纯电动汽车,无法申领专用牌照额度。
4. 个人用户若符合上述“以旧换新”情形的,申领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额度时,是否还需要进行购车资格审核?
答:需要。《通知》明确,符合规定情形的个人用户通过以旧换新方式购买纯电动汽车,申领专用牌照额度,须按《实施办法》第四条有关要求对购车人进行资格审核。即,个人用户是指信用状况良好、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且不存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相关情形的下列人员:
(1)本市户籍居民;
(2)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3)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自申请之日前36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来沪人员;
(4)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积分达到标准分值,且自申请之日前6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来沪人员;
(5)持有有效身份证件,且自申请之日前6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和外籍人员。
其中,道路交通安全违法相关情形包括:当前驾驶证状态为超分、停止使用、暂扣、吊销或扣留情形;自申请之日前1年内(含申请日)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及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累积记分达到12分。
5. 个人名下的“新能源小客车”转让或报废后,新购买的纯电动汽车是否可以使用原车牌号码上牌?
答:需根据转让或报废的“新能源小客车”情况确定。
若个人转让或报废的“新能源小客车”为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则无法使用原车牌号码为新购买的纯电动汽车上牌,因为公安部机动车号牌编发规则要求混合动力汽车和纯电动汽车所用号段不同。
若个人转让或报废的“新能源小客车”为纯电动汽车,则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申请使用原车牌号码为新购买的纯电动汽车上牌:(1)原车牌号码在本人名下使用超过1年;(2)“新能源小客车”转让或报废前,该车涉及的所有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3)“新能源小客车”转让或报废后的两年内,提出新购纯电动汽车上牌申请保留原车牌号码。
6. 若个人用户将名下“非营业性小客车”置换为纯电动汽车,是否需要委托交易名下的非营业性客车额度后,再申领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额度为新能源汽车上牌?
答:不需要。个人用户可以使用非营业性客车额度为包括纯电动汽车在内的新能源汽车上牌。具体看,个人用户转让或者报废名下“非营业性小客车”后,可凭本市公安机关车管部门出具的《机动车额度业务办结凭证》,在1年内(从《机动车额度业务办结凭证》载明的办结日期算起)申请使用该非营业性客车额度为新购买的纯电动汽车上牌,无需委托拍卖或申领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额度。
7. 个人用户若符合上述“以旧换新”情形的,如何申领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额度?
答:符合《通知》规定情形的个人用户可按照以下流程申领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额度。
第一步:以旧换新预申请。以旧换新资格预申请由个人用户发起。申请人可以通过个人实名账号登录“e起充”小程序或“e起充”网页版(https://echarge.evcard.vip/echarge-system/)提交相关信息,提出以旧换新申请。以旧换新资格预申请办理时间为提交申请信息后5个工作日(不含提交当日和法定节假日)。
第二步:以旧换新车辆信息申请。申请人以旧换新资格预申请通过后,由生产厂商、进口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设立或授权的销售公司(以下统称“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通过“e起充”小程序或“e起充”网页版(https://echarge.evcard.vip/echarge-system/)提交《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或《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或《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提交日期截止至2024年12月31日(含当日)。
第三步:以旧换新信息核查。市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和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提交的申请信息进行核查。在申请人完成持有旧车注销登记或者转让登记后5个工作日(不含提交当日和法定节假日)出具核查意见。经核查,信息真实完整,属于本《通知》明确的支持范围的,予以通过。信息核查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的,退回申请:
(1)申请人提交的本人身份信息与在汽车销售机构登记的个人信息,以及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报废或转让旧车的个人信息不一致;
(2)申请人持有的旧车未完成注销登记或者转让登记。
(3)申请人和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提交的信息不清晰,或者无法辨识的。
8. 个人用户可以通过哪些渠道进一步咨询相关信息?
答:《通知》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交通委、市公安局负责解释。个人用户如需咨询《通知》有关内容,或者申请办理方式、核查状态及办理结果的,可以通过“e起充”小程序或“e起充”网页版(https://echarge.evcard.vip/echarge-system/)查询,或者致电热线电话021-58812035、021-58810215(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咨询。
编辑:刘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