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乙酰神经氨酸产品技术秘密纠纷案一审宣判:嘉必优、汤臣倍健等三公司胜诉

要闻 2024-07-18 02:50:19
导读 实习记者 张云飞 备受食品原料行业关注的N-乙酰神经氨酸产品技术秘密纠纷案已于日前一审宣判。7月17日,嘉必优(688089.SH)发布公告,称...
2024-07-18 02:50:19

实习记者 张云飞 备受食品原料行业关注的N-乙酰神经氨酸产品技术秘密纠纷案已于日前一审宣判。7月17日,嘉必优(688089.SH)发布公告,称公司于近期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签发的(2021)粤知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书”),就原告中科鸿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鸿基”)对公司提起的关于N-乙酰神经氨酸产品技术秘密纠纷诉讼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结果显示,原告中科鸿基的全部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这意味着,本案中包括嘉必优在内的三家被告公司一审胜诉。

嘉必优等三公司一审胜诉

2021年12月,中科鸿基因商业秘密纠纷将嘉必优、嘉必优全资子公司武汉中科光谷绿色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光谷”)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汤臣倍健”)列为共同被告,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科鸿基方面在诉讼中认为,嘉必优与中科光谷共同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其基于相关菌种组合、制备N-乙酰神经氨酸的生产和应用商业技术秘密,中科光谷利用该技术生产、销售与原告产品相同或实质相同的产品,汤臣倍健明知中科鸿基的前述技术秘密,但仍恶意使用中科光谷生产的前述产品,三被告的共同侵权行为侵害了原告中科鸿基的商业秘密。

中科鸿基请求判令:(1)三被告停止侵犯原告涉案商业秘密的行为,销毁及拆除相关生产设备和记载商业秘密的各类载体;(2)被告在全国范围内立即召回并销毁因侵犯原告商业秘密而生产、销售的产品及其库存产品;(3)三被告进行公开道歉;(4)三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15万元及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日前,嘉必优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签发的民事判决书,判令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嘉必优、中科光谷、汤臣倍健三家被告公司一审胜诉。

N-乙酰神经氨酸产品技术秘密纠纷案起

N-乙酰神经氨酸,俗称唾液酸,又名燕窝酸,是一种天然存在的氨基糖,它最初由牛颌下腺粘蛋白中分离而出,也因此而得名唾液酸。唾液酸有着广泛的市场前景,主要应用于婴儿食品、药物前体和保健品等领域。

中科鸿基在其官网上表示,公司是基于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的技术平台,集研发、生产和销售于一体的高新生物技术企业。在国家“九五”星火计划、科技部“863”重点项目以及中科院重要方向性项目的支持下,中科鸿基开发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 N-乙酰神经氨酸(唾液酸)、聚唾液酸和普鲁兰多糖产品的微生物发酵和提取生产技术。

其中,N-乙酰神经氨酸(唾液酸)由中科院微生物所技术转移转化中心团队研发,是采用食品原料发酵生产燕窝酸的技术,工艺安全性和产品纯度优于欧洲获准的化学合成法和美国的基因重组酶转化法。

中科鸿基方面还表示,2017年5月,中科鸿基核心研发产物——N-乙酰神经氨酸(唾液酸)获得原国家卫计委(现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被列入为国家新食品原料。唾液酸获批为我国食品应用领域的高科技、多功能新型食品原料。

本案的被告方嘉必优则表示,本次涉诉产品N-乙酰神经氨酸,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中科光谷联合中科院合肥物质研究院自主研发的科技成果,中科光谷拥有完全自主的知识产权。

“本次一审胜诉充分印证了公司N-乙酰神经氨酸产品知识产权的独立性和有效性,也充分体现了公司通过多年技术积淀,已经形成了自主创新能力和完整的知识产权体系,公司有能力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好自身的知识产权。”嘉必优方面认为,本次一审胜诉也为公司核心产品N-乙酰神经氨酸的市场开拓扫清了障碍,具有一定的积极影响。

另据公告信息,本次诉讼事项尚处于一审判决上诉期内,案件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7月17日,经济观察网就对本案一审的看法、是否会提起上诉等问题致电中科鸿基,截至发稿未获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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